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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升级!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10-27    作者:未知   来源: 一财网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8月30日至9月30日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所指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次,《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形。第三,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四,规定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行业协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注销登记。最后,《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并规定了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人应当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等。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最后,《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单独列明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